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遴选咨询论证与自律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1-12-09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与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了建立健全全国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规范相关标准化评价与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物流基地”,是指根据商务部《指导意见》和《指引》要求建设的,达到国办3号文件“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等要求的中药材供应链物流一体化运营的大型综合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药材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是指中药饮片、制药企业、专业合作社与联合社等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设的、专门从事中药材初加工并“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独立运营的中小型中药材初加工与仓储物流场所。
第二条 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中国中药协会共同组建“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联合设立“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遴选咨询与评估办公室”,与中国仓协中药材仓储分会合署办公,接受相关机构与企业的委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受相关企业的委托,组织专家就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并组织对物流基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二、受相关企业的委托,组织专家对竣工投产的物流基地进行验收,确定为“全国中药材物流实验基地”;对运营一年以上的“实验基地”进行评估,对运营情况符合条件要求的,确定为“全国中药材物流示范基地”。
三、受相关企业委托,对独立运营的中药材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进行标准化遴选,符合标准的,确定为“中药材标准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
四、开发与运营“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为每个基地和中心提供系统维护与管理服务。
五、及时向国家与地方主管部门汇报中药材物流基地、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遴选的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条 凡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原GAP基地,都可以根据全国及区域规划的要求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
第四条 有意向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的企业,应当向协会提交《前期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一般以地市为单位)及周边地区中药材种植面积、品种与年产量(或交易量),当地饮片或制药企业情况及其直接采购当地药材的数量。
二、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的支持态度。
三、本企业的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四、基地建设的初步设想及对协会的委托要求。
第五条 有意向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的企业,可以自行编制《建设方案》,也可委托协会组织相关专家编制《建设方案》、并与协会签署《咨询协议》。
第六条 各个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建设方案,由协会组织专家按统一标准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且无异议的基地建设方案,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在同一地区及一定范围内,原则上只宜建设一个物流基地(资源量大的主产地或大型集散地除外)。如果出现多家意向企业,先提交《前期调研报告》的企业优先考虑;如果同时提交《报告》,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估、择优选择。
《建设方案》经论证后,建设主体在半年内仍然没有启动建设的,视同放弃建设;协会可以重新接受同一地区其它企业提出的建设方案。
第八条 对物流基地《建设方案》的论证评估标准:
一、是否符合《政策措施》《意见》《指引》及相关省区基地规划。
二、对当地中药材种植、加工、包装、仓储、交易以及整个中药产业情况的分析是否准确,基地是否具有一定规模的中药材社会化物流需求,是否考虑当地交通状况。
三、是否符合中药材初加工、包装、仓库、仓储、养护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建设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条件与实力。
五、基地的各项定位、服务功能、发展策略、商业模式以及投资回报分析等,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对《前期调研报告》的预评估,参照上述标准。
第九条 对经专家论证且无异议的《建设方案》,由协会出具《建设方案论证意见的送达函》,基地建设企业凭协会的《送达函》,到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报备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中药材物流基地竣工投产后,经建设企业委托,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的标准如下:
一、基地的建设内容是否与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是否安装使用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相关配套设备是否到位、完善;是否按要求对中药材完成赋码。
三、药材从种植到销售出库的必要环节是否进行质量检测。
四、是否制定符合国家法规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符合行业标准与实际要求的中药材各环节作业操作流程与规范。
五、是否配备与基地业务需要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是否进行系统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专家评估合格的物流基地,由协会确定为“全国中药材物流实验基地”。企业可凭协会发布的《公告》,向地方政府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实验基地运营一年之后,经企业委托,协会组织专家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如下:
一、基地所建设的初加工网点是否已覆盖所核定区域;是否具备仓储与养护、质检与追溯、加工与包装、销售与融资等服务功能;所有硬件设施与运营管理是否符合5项行业标准要求。
二、收储的药材是否占核定区域药材总产量的70%以上。
三、入库的药材是否100%质检并有质量检测单,含硫、农残、重金属及黄曲霉等指标是否符合《药典》规定。
四、入库的药材,是否在“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生成追溯码并按一件一码的要求赋码率100%;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已将追溯体系延伸至种植基地、初加工网点,实现全程追溯。
五、是否具备稳定的药材销售渠道;是否采用与“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对接的电子交易平台,药材上线率100%,线上销售率不低于50%。
六、存储期超过30天的药材,是否采用气调养护等科学养护技术,是否确保库内没有霉变、虫蛀的药材。
七、初加工与储存现场是否已经按相关标准进行物联网改造,是否具备出具电子仓单的条件。
八、基地运营企业是否与服务对象(中药材药农、合作社、个体经销商户、经营企业等)的关系融洽,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是否达到90%以上,确保无重大纠纷。
第十三条 经评估符合标准的企业,由协会确定为“全国中药材物流示范基地”。取得“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可向地方政府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下列两类企业主体可直接申报评价“中药材标准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
一、由中药饮片、制药企业或其他企业建设的原GAP基地,或根据市场需要新建的中药材种植与初加工基地。
二、具备规模化种植基地、有一定规模初加工与仓储能力的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中药材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中药材标准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的遴选标准:
一、是否熟悉国办发(2021)3号文件、商务部《指导意见》《指引》的主旨;是否掌握中药材物流5项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承诺参与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二、是否在道地药材产区具备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种植基地;是否对种植环境、种子来源进行检测并具备相关证明;是否按要求对种植过程、田间作业、采收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中药材初加工、包装、仓储、养护等环节是否符合中药材物流5项行业标准。
四、是否具备不低于5000平米专业储存中药材的标准化仓库;在库30天以上的药材是否按要求采用气调养护技术。
五、中药材种植、加工、仓储等环节是否严格施行质量检测;是否上线使用“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的追溯模块或使用与“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对接的追溯程序,实施中药材全程追溯。
六、是否制定与加工仓储中心运营要求相匹配的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加工、包装与仓储作业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及环保相关规章。
七、不具备质检能力的是否委托就近中药材物流基地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组织质检;仓储能力不足的是否转入就近物流基地储存。
第十六条 取得中药材物流“实验基地”“示范基地”与“中药材标准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称号的企业,由协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或推荐,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纳入其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基地和中心的行业自律
一、基地或中心建设企业,纳入协会的行业管理与重点服务范围,接受协会的信息服务与业务咨询,按协会的要求提交企业运营信息。
二、基地或中心建设企业在获得建设资格的同时,须签署《全国中药材物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违反《公约》的企业,经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核实,由协会出具《违约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建设资格。
三、协会在“中药材现代物流网”公告“实验基地”“示范基地”“标准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名单与《公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公告“违约企业”、被取消相关建设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药材物流行业广泛征求意见后发布执行,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