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仓协中药材仓储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经2020年11月会员年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规范与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中药材仓储分会(以下简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药材仓储领域开展服务与活动的专业性分支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利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中药材仓储业与流通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行业现状,交流行业发展信息;
(二)组织制定中药材相关标准,推动行业的标准化运作水平;
(三)组织中药材仓储物流及相关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业务合作,促进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组织相关培训、论坛与考察,促进中药材仓储物流及相关企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与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下列企业与机构发展会员并提供服务:
(一)专门经营(或兼营)中药材仓储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二)兼营中药材仓储业务的中药材经营企业与中药饮片企业;
(三)为市场商户提供仓储服务的中药材交易市场;
(四)其它相关企业与机构。
分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颁发统一的会员标牌;分会理事以上单位,由分会同时颁发与其职务相符的标牌。
第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四)审议《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分会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分会设立联席会长5名、每人轮值1年,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全体会议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须是从事中药材仓储经营的相关企业负责人;
(二)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中药材仓储业与分会发展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十条 分会轮值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分会会长办公会(联席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协会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研究讨论分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协会审批;
(三)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轮值会长的义务:轮值当年需从其所在企业借调1名专业人员到分会秘书处工作,该人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若无法借调,其所在企业提供相关费用由分会进行社招。
第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向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与协会秘书长报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五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单立账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