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成立,是协会开展工作的顾问机构、学术研究的组织协调机构,也是面向行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集中各方智慧,发挥协作效应,提升协会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能力,促进仓储与配送组织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推动我国仓储配送业现代化。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协会专家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就仓储与配送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与共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国家相关政策规划建言献策。
(二)就协会开展的行业研究,提供专业的意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专项调查与课题研究。
(三)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审查,根据需要参与标准化评价工作。
(四)参与对相关科研与实践创新成果的评估、论证。
(五)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或演讲,或推荐演讲嘉宾。
(六)为企业开展日常咨询、经营诊断,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意见与建议,开展项目规划建设咨询等。
(七)就协会工作与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条 协会面向仓储、配送行业及相关领域,广泛聘请专家,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物流教学及研究的专家、学者;
(二)从事物流规划、设施建设咨询机构的设计师、咨询师;
(三)物流及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四)从事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营、现场管理的人员;
(五)从事生产、流通企业物流管理与运营的人员;
(六)具有物流设施、设备、技术等建设、使用经验的人员;
(七)从事物流设备、信息技术研发、生产的人员;
(八)各类物流运作创新案例的组织者;
(九)其他从事与物流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有意向成为协会专家的个人,从协会官网下载、填写《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申请表》(附件2),发至专家委员会邮箱(zjwyh@cawd.org.cn)。经协会审定后,由协会颁发“专家聘书”,并在协会官网公布。
协会专家聘期2年,可续聘续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协会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由协会聘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内,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主持专家委员会办公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审定“协会专家”聘任名单,聘任副秘书长等;
(二)审核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计划,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代表专家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参与讨论、决定专家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审核《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专家申请表》,建立、管理专家库,协调与落实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工作项目;
(五)审核与协调协会专家对外从事非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专家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协会与专家委员会举办活动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二)向协会与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承担协会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项目;
(四)了解或获得工作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背景资料等;
(五)在承担的项目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六)按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性质与工作量,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取得工作补贴;
(七)可自愿辞去协会专家。
第十三条 协会专家的义务
(一)参与、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项目,或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同意,以协会专家身份开展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坚守专业水准,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协会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三)维护协会及专家委员会名誉,不从事有损协会及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专家除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工作项目外,也可以“协会专家”身份对外从事非委托的相关工作,但须提前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供书面资料,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所涉及的资料由秘书处归档。
所从事的非委托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政府项目、进行企业调研、参加座谈会、发表原创文章和报告、发表演讲、开展培训、承接项目、参与标准制修订(含国标、行标、团标)、审查与宣贯等。
第十五条 协会专家从事上述委托或非委托的工作,均须遵守《中国仓协媒体宣传与网络行为管理办法》,所有对外演讲PPT、公开发表的文章等,均须提前报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
协会专家开设或注册社交账号、网站媒体等,可在专职身份后注明协会专家的身份,但不得以“协会专家”为主头衔开设或注册媒体账号等。
第十六条 若需以协会专家为主要职务单独印制名片,须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协会专家在聘任期内不履行上述义务、不遵守本规则,或非因客观原因、多次拒不参与、承担协会或专家委员会安排活动的,协会有权解除或终止聘任。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开解聘信息、公开违规行为,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4年9月5日起执行,中仓协字〔2019〕1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