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冷链运营标准化评价办法
(全国五家商协会于2017年4月29日联合印发,2018年4月作个别文字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冷链运营管理的标准化,提高冷链物流的组织化程度与运营效率,保障各类温控食品在流通领域的安全与品质,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全国五家商协会的团体标准《冷链运营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五家商协会会员中的各类冷链企业,包含:冷库经营企业、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综合冷链企业、兼营冷库与冷冻冷藏运输服务的各类温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非会员的冷链相关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冷链运营标准化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评价分为“资质评价”和“运营水平评价”。
资质评价:根据文字材料、照片与现场评审进行评价,资质等级反映企业的设施条件与管理能力,只有取得资质的冷链企业,才能使用全国五家商协会统一开发的“全国冷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SAAS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资质级别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最高级。
运营水平评价:即对冷链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的评价,根据“系统”的数据进行评价,反映企业运营管理的动态、真实水平。
第五条 资质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一、冷库经营企业(含兼营冷库企业)资质评价,从冷库设施规模、设施条件、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含兼营运输企业)资质评价,从规模、车辆条件、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综合冷链企业资质评价,综合上述二款内容进行评价。
资质评价指标见附件一、二、三。
第六条 运营水平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根据系统记录的数据,对冷库经营企业、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综合冷链企业实际运营的系统使用率、质检率、温度监控率、温度达标率、损失率、按时送达率等进行动态评价。
运营水平评价指标见附件四、五、六。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全国五家商协会冷链运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一)审定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评价工作;
(三)指导、检查“全国冷链运营标准化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评价办”)的工作;
(四)组织相关专家审定评价结果,并公告。
第八条 评价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全国评价办”,设在联席会议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价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选择、确定地区性评价机构,并报联席会议备案;
(三)指导、检查地区性评价机构的工作;
(四)组织培训与考核评审员;
(五)负责资质评价的初审、评审报告审核及抽检,结果报联席会议;负责运营水平评价的数据审核与分析、公告。
(六)处理评价工作中的投诉。
第九条 全国五家商协会可向“全国评价办”推荐兼职评审人员,参与“全国评价办”组织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全国评价办”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价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全国冷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五家商协会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企业评价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全国评价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资质评价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评价工作方案,报“全国评价办”备案;
(三)推荐与管理评审人员。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一条 资质评价分为首次评价与晋级评价;运营水平评价为动态、持续评价,由“评价办”定期组织,并在系统上公告。
第十二条 资质评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现场评审、公告:
一、冷库经营企业资质评价
(一)从全国冷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冷库经营企业资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七),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冷库设施情况简介(内容包括:冷库总库容及网点,每个冷库库容及温控范围、温控方式、温度记录与传输设备数量、是否具有封闭站台、统一管理或分割出租等情况)及相应照片;
4、装卸、搬运设备设施清单;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职称);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含应急处理预案)清单;
8、通过ISO9000系列、ISO18000系列、ISO19000系列、HACCP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
9、企业获得的经营管理荣誉证书、信用证书、企业认为可以佐证的其它材料。
以上内容提供复印件或清单
(二)“全国评价办”或地区性评价机构对收到申请企业报送材料审核后,组织对参评企业库区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的程序与内容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查看、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确定评价意见;
4、向申请企业通报评价意见;
5、听取申请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企业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三)“全国评价办”对地区性评价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核时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
(四)“全国评价办”将评审结果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公告。
二、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资质评价
(一)从全国冷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资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八),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运输车辆产权证明及司机驾照;
3、运输车辆概况(内容包括:车辆总数及总载重吨位,每台车辆载重及温控范围、温控方式、是否具有温度记录与传输设备、车辆定位方式等)及相应照片;
4、管理制度(含应急处理预案)清单;
5、通过ISO9000系列、ISO18000系列、ISO19000系列、HACCP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
6、企业获得的经营管理荣誉证书、信用证书、企业认为可以佐证的其它材料。
以上内容提供复印件或清单。
(二)“全国评价办”或地区性评价机构对收到申请企业报送材料审核后,组织对参评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的程序与内容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查看、填写评审表;
3、评审人员讨论、确定评价意见;
4、向申请企业通报评价意见;
5、听取申请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人员、参评企业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三)“全国评价办” 对地区性评价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核时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
(四)“全国评价办”将评价结果提交联席会议组织审定、公告。
三、综合冷链企业资质评价,按照冷库经营企业和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的评价内容与程序,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评价。《综合冷链企业资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九。
以上《评价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递交全国评价办或地区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冷库经营企业、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综合冷链企业通过资质评价后,因管理方式改变、设施改造、车辆增加、新增加冷库或网点,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价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因城市改造、其它不可抗力、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销,参评企业应及时向负责评审的评价机构提出,由“全国评价办”提请联席会议撤销其资质、并在系统中注销。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五条 资质评价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评价费,主要用于评价过程中的申请受理、现场评审、审核等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人工等支出。运营水平评价,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资质评价的评价费标准与缴纳
一、冷库经营企业、冷冻冷藏运输(配送)企业,评价费按每家企业5000元收取;晋级评价费按60%收取。
二、综合冷链企业,评价费按每家企业8000元收取;晋级评价费按60%收取。
三、评价费由申报企业接到现场评审通知后向“全国评价办”缴纳,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评价费不退还(经整改完善后可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评价,不再收取评价费)。
现场评审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价企业另行承担,实报实销。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冷链国家(行业)标准、全国五家商协会团体标准和本办法,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在全国冷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上设立冷链运营标准化评价专栏,公布有关评价办法、授权地区性评价机构名单、评价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严格执行《全国冷链运营标准化评价工作守则》(见附件十),在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全国评价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价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全国评价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条 各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以全国五家商协会联合行文,“全国评价办”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冷链分会的名义行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10月17日首届全国冷链运营大会讨论、联席会议2017年3月28日审定通过,于2018年4月联席会议修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