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与配送网
首页 | 登录 | 联系我们 | 注册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 人才培训 > 仓储经理 >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仓储经理资质贯标培训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广实施《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质》(GB/T21070-2007)国家标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与管理能力,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仓储经理资质培训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理,是指从事仓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经营管理权或业务指挥权与生产要素调度配置权的管理者(包括公共仓储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生产与流通企业所属的仓储经理与配送中心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同业内相关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四条 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的领导下,组建仓储经理资质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与"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培训认证项目的组织实施与教务考务工作。

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负责培训、考试与认证体系的建设;组织对各地培训与考试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与认证管理;推进该项目与国际、国内有关机构实现学分或成绩互认和证书互认;负责开发与维护仓储经理资质培训认证官方网站以及仓储经理的网上查询系统。

第七条 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市分别设立培训与考试机构。

培训与考试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仓储经理资质认证的培训,分为"管理知识培训"与"管理能力演练"两个部分。

第九条 仓储经理"管理知识培训"与"管理能力演练"由管理办公室核准公布的各地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仓储经理资质认证的"管理知识培训"不低于120学时,所有申报参加考试认证的学员必须参加"管理能力演练"培训。

第十一条 仓储经理资质认证的培训费标准:

仓储经理资质"管理知识"与"管理能力演练"培训费,全国指导价为2400元/人,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及教学成本上下浮动20%。



第四章 注册与考核

第十二条 仓储经理资质考核,由管理办公室委托地方行业组织按照标准组织实施,实行培训过程控制与能力测评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第十三条 仓储经理资质"管理知识"与"管理能力演练"培训结束后,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推荐材料审核与培训出勤率等综合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学员予以注册认证。

第十四条 仓储经理资质认证考试分为仓储经理与高级仓储经理两个层级。

第十五条 申报仓储经理资质认证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仓储(物流)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2、非仓储(物流)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培训;

3、从事仓储运作组织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岗人员,不论学历,且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培训;

4、已经取得国际或国内物流师、采购师等职业资质证书者。

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仓储经理资质认证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仓储经理资质证书"2年以上者。

2、具有仓储(物流)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培训。

3、非仓储、物流专业大学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培训。

4、从事仓储运作组织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在岗人员,不论学历,且经过本办法规定的培训。

5、已经取得国际或国内高级物流师、高级采购师等职业资质证书者。

第十七条 仓储经理资质的考试认证费标准:

仓储经理培训考试认证费2850元/人次。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使用

第十八条 仓储经理资质认证考试结束后,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评分、对管理能力测评情况进行审核,对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并统一颁发"仓储

经理资质证书"或"高级仓储经理资质证书"。

证书加盖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套红印章及钢印。

第十九条 通过认证的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证书可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www.cawd .org.cn)上查询。

第二十条 证书的使用。

"仓储经理资质证书"是中国境内公共仓储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生产与流通企业招聘、任用仓储管理相应岗位人员的资质条件。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建立"仓储经理人才库",将持证人员优先推荐给需求企业使用。

通过认证的人员可在本人简历与名片上标明持有"仓储经理资质证书"及其英文缩写"CWM"、"CSWM"。

持有"仓储经理资质证书"者,参加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的各种活动时,享受会员待遇。

根据《通用仓库等级》国家标准的要求,获得"仓储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数量,是企业申报"中国星级仓库"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上述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提交复审、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京ICP备12033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993 Copyright © 2008—2015 cawd.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联系电话:010-63360311 E-mail:cawd@cawd.org.cn
技术支持: 北京原创先锋 网站建设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公众平台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