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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认证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国仓储、配送及相关物流企业的信用体系,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保障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仓储、配送及相关物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仓储(仓储服务、仓储地产等)、配送或与仓储、配送相关联的各类物流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申报企业呈报的信息和采集数据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信用评价的表现符号确定企业信用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协会成立“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并引进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共同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评价委及评价中心的构成及基本职能:
    (一)评价委为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协会负责人、地区仓储(物流)协会代表、仓储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以及评价机构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主要任务是:审议本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评价中心与评价机构的工作;审核确定由评价中心和评价机构提出的评价结果。
    (二)评价中心为信用评价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信用评价工作的宣贯、辅导、培训、咨询等服务;
    2、拟订本办法与评价指标体系报送“评价委”审批;
    3、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
    4、采集整理信用评价的相关信息,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5、组织评价机构与有关专家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
    6、根据评价委审核的最终意见向参评企业出具《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和证书、标牌;
    7、推进评价结果的宣传与运用。
    第七条  评价机构是信用评价的合作单位,根据协会的委托,在评价中心的组织下,承担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并为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建立具有申报、评审、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与查询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等级
    第八条  凡属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从事仓储、配送及相关物流活动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信用评价。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非协会会员企业,参加信用评价须首先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价企业信用。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主要考察企业基本评价指标和经营评价指标,基本评价指标包括:基础信用、信用积累、信用流失;经营评价指标包括:资产结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分为三等五级,即:AA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特优;A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优秀;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良好;B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一般;C级为失信企业,表示企业信用较差。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评价中心对企业进行跟踪评价,根据企业实际信用情况,报“评价委”审核后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并向社会公布跟踪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报,采用在线申请填报,企业需按《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提交材料目录》准备材料在线填报,并提交纸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评价中心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后,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可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采集申报企业报送信息以外的各类外部信用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通过评价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各类信用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评价,形成企业信用初评报告;
    (五)对申请企业信用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监督,公示期为10天;
    (六)核实公示意见,对经核实有重大异议的,重新组织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
    (七)评价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抽查AAA级信用企业;
    (八)形成最终评价报告,向企业反馈最终评价结果;
    (九)颁发企业信用证书和统一标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核。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对企业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最终评价结果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复审申报。为维持信用评价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希望继续享受信用称号的,需重新复审。申报企业应提前半年提出信用评价复审申请,评价中心按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参评企业信用进行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本办法及涉及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文件、信用评价工作流程等,在协会官方网站公布,接受企业与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评价工作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执行回避制度
    (一)评价人员本人应与被评价单位无关联;
    (二)禁止在信用评价工作或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过程中洽谈、承揽或开展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予以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结果查询。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评价结果或评价后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评价委”有权取消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企业不良作为信息将记录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是对企业经营结果与信用进行评价,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仓储与配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订通过,自2017年10月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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