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 评价办法(试行)
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要求》(GB/T43291—2023)(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的规范化,促进跨境电商及国际贸易的高质量发展,规范跨境电商海外仓运营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依据国家标准规定,按基础服务、增值服务、管理保障等能力的不同,将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分为一星至三星三个等级,其中三星级为最高级。
第四条 评价工作以独立运营的库区为单位进行,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可分别申请。
凡境内企业(含海外子公司)在境外设立,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收货、储存、配送、流通加工及其他增值服务的公共仓储设施,且连续运营满2年以上,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仍在运营的企业(单位)库区均可自愿申请。
企业境外运营应遵循 “属地合规、全面覆盖、动态适配” 原则,严格遵守海外仓所在国(地区)关于企业经营、税收征管、劳动用工、数据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同时符合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及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确保境外运营全流程合法合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仓协)及主导起草该国家标准的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办法》;
(二)组织领导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工作;
(三)指导、监督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标准化评价办公室的工作;
(四)解决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为“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标准化评价办公室”(简称“中仓标评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要求》(GB/T 43291—2023)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在评价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评价的日常组织工作;
(三)评审员的培训与考核;
(四)评价初审与受理、评审及抽查;
(五)评价结果的公示、公告及证书等的核发与管理;
(六)受理评价工作相关咨询与投诉。
第三章 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评价指标依据国家标准设置,包括基础服务、增值服务、管理保障能力共三大类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及分值见附录一。
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合计总分为100分,根据得分确定等级:
三星级总分≥80分;
二星级总分≥70分;
一星级总分≥60分。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开展对标自查,制定改进措施。
(二)企业应对照本办法附件评价指标进行内部评估,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咨询服务,并根据其意见持续改进;完成自评与改进后,确定申报等级。
(三)企业需下载并填写《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申请表》,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申报表》原件加盖公章(见附件2);
2、相关证明文件(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申请表》中的附件清单);
3、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中仓标评办或其授权机构。
第九条 初审与受理
中仓标评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企业和授权机构。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评审
(一)中仓标评办选派不少于三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采用线上、线下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评审流程:
1、听取企业情况汇报;
2、核查资料并开展现场检查(线上评审需全程录像存档),填写评审表;
3、评审组讨论并形成评审报告;
4、向企业通报评审意见,听取企业说明并就相关质疑进行解答;
5、评审组成员、企业负责人确认评审结果并签字。
第十一条 对经评审达不到企业申报星级要求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企业如对初步评价意见有较大异议,除可向评审组提出质疑外,还可向中仓标评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示
评审报告经中仓标评办复核后,评价结果须在中国仓协官网(http://www.cawd.org.cn/)上公示15日。
第十三条 授牌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仓协审定、公告,并颁发相应星级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X星级企业”证书及标牌(X对应1—3星)。
第十四条 监督抽查
(一)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中仓标评办组织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中仓标评办可随机对企业开展线下抽查。
(三)抽查发现问题的:
1、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2、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进行公示;
3、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收回评审员资格证书、并在官网上公告;
4、企业拒不配合的,撤销原评价结果并公告。
第十五条 有效期
(一)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
(二)租赁仓库剩余租期不足2年的,有效期需与租期一致;
(三)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复审,程序同第八至十条。
第十六条 晋级与调整
(一)企业评审后,由于设施条件改善和管理水平提升的,可申请晋级评价,评价流程同上。
(二)企业设施发生变化、运营水平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遇到重大投诉的:
1. 须接受复核;
2. 拒不配合复核或拒不整改的,撤销其评价结果并公告。
(三)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客观原因需变更或撤销的,企业应向中仓标评办提出申请,由中仓标评办进行公告说明。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接受企业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在中国仓协官网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专栏,公布有关评价办法、评价申请表和评价结果,公布投诉联系方式,接受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应与参评库区及其所属企业无组织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实施全流程社会监督机制,评审机构及评审员如有损害企业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由中仓标评办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在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中仓标评办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企业认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评审员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跨境电子商务或国际仓储物流行业从业经验、相关行业组织副秘书长以上工作经历;
(二)熟悉海外仓运营管理流程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公正性,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的选拔程序如下:
(一)由行业组织或企业推荐;
(二)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参加中仓标评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包括笔试、见习)后,由中仓标评办颁发评审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六章 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服务费:
1、首次评价服务费为人民币20,000元;
2、复审服务费为人民币16,000元;
3、晋级服务费为人民币12,000元。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差旅费:
(一)由企业承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二)费用约定:
1. 抽查费用由中仓标评办承担;
2. 复核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相关文件统一以“中仓标评字XX号”对外行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录一:关键运营绩效指标
附录二: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体系
附录一:关键运营绩效指标
序号 | 指标 | 标准 | 计算公式 |
1 | 出库差错率 | ≤0.1% | 累计差错件数/发货总件数×100% |
2 | 责任货损率 | ≤0.05% | 期内残损件数/期内库存总件数×100% |
3 | 库存准确率 | ≥99.5% | 账货相符的笔数/储存物品总笔数×100% |
4 | 订单按时完成率 | ≥95% | 按时完成订单数/订单总数×100% |
5 | 单据与信息传递准确率 | ≥99.5% | 传递准确次数/传递总次数×100% |
6 | 数据与信息传输准时率 | ≥99% | 传输准时次数/传输总次数×100% |
7 | 有效投诉率 | ≤0.8% | 有效投诉涉及订单数/订单总数×100% |
附录二: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水平评价体系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要求 | 检查内容与方式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基础服务
| 1 | 入库管理 (5.1.1) | 有预约管理,对入库物品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记录,做好入库交接 | 检查预约、验收、收货管理等制度,查阅相关单据和现场 | 10 | 1、无制度,本项不得分; 2、无记录,本项不得分; 3、有记录,不规范(按流程规定),扣2分; 4、记录存档未满2年,扣1分; 5、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制度执行,扣1-5分。 |
2 | 在库管理(5.1.2) | 有安全管理措施,根据要求对在库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科学养护、有效盘点,盘点方式先进、高效、准确,库存准确率高,在库损耗率低 | 存储养护 | 10 | 1、无制度,本项不得分; 2、无记录,本项不得分; 3、记录不规范,扣2分; 4、库存准确率<99.5%,扣3分; 5、货损率>0.05%,扣3分; 6、堆码不整齐,扣3分; 7、堆码倒置,扣3分; 8、货物先入先出批次管理,得2分。 | |
库存盘点 | ||||||
责任货损 | ||||||
3 | 出库管理 (5.1.3) | 对出库订单按流程进行拣选、复核、包装、调拨及承运商交付,交接记录有效 | 货物拣选 | 10 | 1、无运作制度,本项不得分; 2、无记录,本项不得分; 3、有记录,不规范(按流程规定),扣2分。 | |
合理包装 | ||||||
订单复核 | ||||||
承运商交付 | ||||||
增值服务 | 4 | 履约配套 服务 (5.2.1) | 查看服务合同 | 退货代理服务 | 1 | 无该服务,本项不得分。 |
查看服务合同 | 二次包装与标签服务 | 1 | 无该服务,本项不得分。 | |||
查看服务合同 | 产品维护服务 | 1 | 无该服务,本项不得分。 | |||
5 | 物流衔接 服务 (5.2.2) | 查看服务合同 | 头程物流服务 | 2 | 1、提供境内货物揽收,得1分; 2、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得1分。 | |
查看系统物流轨迹信息 | 物流信息跟踪服务 | 1 | 无该服务,本项不得分。 | |||
查看退运服务记录 | 退运服务 | 1 | 无该服务,本项不得分。 | |||
6 |
|






北京原创先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