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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认证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2008110日中仓协字[2008]3号发布)
2008610日中仓评鉴字[2008]2号修改)
2012222日中仓协字[2012]10号修改)

2016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7071)(以下简称国标),提高仓储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促进现代仓储业的健康发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标所规定的各项服务质量要求,对照细化与量化指标进行评审,对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授予 "中国仓储服务金牌企业"称号。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有仓储作业(包括通用、冷藏、危险品等仓储作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连续运营2年以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报仓储服务质量评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委员会"(简称"评鉴委"),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与其它相关行业组织的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办法》;

2、组织领导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

3、指导、检查"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4、协调解决仓储服务质量评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具体实施机构为"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办公室"(简称"中仓评鉴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1、在评鉴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日常组织工作;

2、选择、授权有条件的地方相关行业组织办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3、评审员的培训、考核;

4、负责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5、办理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网上公示及其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6、处理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中的投诉。

第六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需要,中仓评鉴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评鉴机构(授权单位名单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其负责组织当地企业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1、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仓评鉴办的具体授权,开展本地区的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

2、制定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方案,报中仓评鉴办备案;

3、开展国标的宣贯,组织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申报、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中仓评鉴办审核;

4、协调解决本地区仓储服务质量评鉴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 评鉴标准、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的规定,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内容分为基本条件、质量指标、评分项目、客户评价。

基本条件指申报评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要求,否则不能申报评鉴;

质量指标是国标规定的、申报企业必须达到的指标;

评分项目指根据《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标规定的仓储服务基本质量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对企业的仓储服务质量进行评鉴;

客户评价,对企业服务的客户反馈意见进行汇总,与评分项目一并作为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评鉴:

1、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违法经营活动。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认真遵守《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规,近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4、库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组织内部有仓储作业的法人单位,按本办法向中仓评鉴办或地区性评鉴机构统一申报。

第九条 质量指标包括:出库差错率、责任货损率、账货相符率、订单按时完成率、单据与信息传递准确率、数据与信息传输准时率、有效投诉率,共七项,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一《中国仓储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第十条 评分项目包括:服务准则;运作准备与运输工具检查;装卸、搬运、堆码;交接;单据填写与管理;物品在库管理;计量管理;作业环境等八部分,合计总分为150分,具体细目与评分标准见附件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客户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定性评价包括:服务态度;库容库貌;及时出入库;文明装卸、搬运;按要求堆码;物品保管质量;加工、更换包装服务;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保守秘密等十项,合计总分为50分。

定量评价由客户直接对质量指标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经评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被评为仓储服务金牌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合格;

2、质量指标达到要求;

3、评分项目与客户评价合计得分不低于160分。

第十三条 参加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的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申报表》;

2、在全国或某一区域有多个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总公司,在申报材料中要附上所有分公司或操作点的情况(每个分公司或操作点可按"评鉴申报表"的要求,将能够填写的栏目如实填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经营管理荣誉证书复印件。

《评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鉴机构,并由其转报中仓评鉴办一份。

第十四条 中仓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时,对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企业补报材料;对不符合评鉴基本条件的,向企业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中仓评鉴办对申报企业材料初审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主要客户联系表,可直接或通过地区性评鉴机构向主要客户征求对该企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根据中仓评鉴办通知,组织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评鉴工作。评鉴组由三名评审员组成,其中评鉴组组长由中仓评鉴办指派,现场评审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评审员对主要运作现场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根据客户反馈意见、仓库出租率、合同续签情况、客户平均在库期、业务结算单及实际检查情况分别填写评鉴表。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组织内部有仓储作业的法人单位,按本办法向中仓评定办或地区性评定机构统一申报。
在对总公司进行现场评鉴时,可对所属各分公司或操作点进行抽查(抽查的点由"中仓评鉴办"确定)。

3、评鉴组对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汇总,编写评鉴报告,提出初步评鉴意见。

4、向被评鉴企业通报初步评鉴意见,听取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5、评审人员、参评企业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七条 对经现场评鉴,达不到国标规定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申报企业如对初步评鉴意见有较大异议,除可向评鉴组提出质疑外,还可向经授权的行业组织或中仓评鉴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鉴机构对评鉴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鉴表》、《评鉴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中仓评鉴办审核。

第十九条 中仓评鉴办的审定结果,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awd.org.cn)公示15日,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中仓评鉴办的审定结果,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公示15日,并对公示中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中仓评鉴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鉴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中仓评鉴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中仓评鉴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示期无疑义,评鉴结果生效,由中仓评鉴办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中国仓储服务金牌企业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由评鉴办统一组织复审,复审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中国仓储服务金牌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要严格自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如发现有不够标准或反映强烈者,经核实,由中仓评鉴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与标牌,并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严格执行《仓储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仓评鉴委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专栏,对有关评鉴管理办法、授权行业组织、评鉴与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二十五条 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现场评鉴的人员,如与被评鉴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各评鉴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各评鉴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七条 仓储服务质量评鉴,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与评鉴费。

第二十八条 申报费500元,在企业报送申请评鉴材料时向中仓评鉴办缴纳。

第二十九条 评鉴费的标准与缴纳

评鉴费用8000元。评鉴费在企业收到现场评鉴通知后,向中仓评鉴办缴纳。申报评鉴不合格的企业,其所交的申报费与评鉴费不退还。

现场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实报实销;需要多地评审时,委托外地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的,其费用每个点为1000元,由被评企业另行负担,由委托机构代收后转付被委托机构。

第三十条 复审和晋级费用

复审(含首次申评不合格,企业申报再审及荣誉称号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审的)免收申报费,评鉴费按上述标准的80%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委员会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评鉴[2***]**""中仓秘评鉴[2***]**"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仓评鉴委。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委员会20122月修订通过,自201231日起实行。

附件一:中国仓储服务质量指标要求.pdf

附件二: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考核评分标准.pdf

附件三:仓储服务客户意见评分标准.pdf

附件四:中国仓储服务质量评鉴工作守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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