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仓库认定办法
(2017年3月30日印发 2017年5月1日试行
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行业标准《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 11164-2016)(以下简称“《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全面推进仓储设施的绿色发展,引导仓储行业健康和持续发展,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绿色仓库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规定,绿色仓库等级按照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认定,控制项应全部满足要求,按一般项和优选项的总得分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级绿色仓库(★★★)、二级绿色仓库(★★)、三级绿色仓库(★),一级为最高。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流通、仓储、物流、仓储地产企业,均可自愿申请绿色仓库认定,包括其自有或租赁的仓库,可由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单独或共同申报认定。申请认定绿色仓库的建筑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绿色仓库认定以相对独立运营的库区或独立仓库为单位进行,库区建筑需在10000平方米以上,独立仓库需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独立仓库可分别申请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绿色仓库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绿色仓库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仓绿认委”),由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绿色仓库认定办法》;
二、组织开展绿色仓库认定工作;
三、指导、检查绿色仓库认定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绿色仓库认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绿色仓库认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绿色仓库认定工作办公室”(简称“中仓绿认办”),设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在中仓绿认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绿色仓库认定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在全国组织开展《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标准宣贯工作;
三、选择、确定地区性认定机构,并报中仓绿认委备案;
四、指导、检查地区性认定机构的工作;
五、审核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绿色仓库认定的受理、初审、审定及抽检;
七、绿色仓库认定的网上公示、公告,标牌的统一制作与发放;
八、绿色仓库认定咨询与投诉处理。
第六条 根据绿色仓库认定工作的需要,中仓绿认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地区性认定机构,授权其负责组织绿色仓库认定的相关工作(地区性认定机构名单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其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仓绿认办的具体授权开展相应地区的绿色仓库认定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绿色仓库认定工作方案,报中仓绿认办备案;
三、审核人员的推选、管理;
四、开展本地区《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标准的宣贯,组织绿色仓库认定的申报、受中仓绿认办委托组织现场认定工作,并将认定报告提交中仓绿认办审定;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绿色仓库认定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绿色仓库认定按照《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执行,内容包括:库区选址与规划、节地和土地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环境等方面,分为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认定,具体见绿色仓库评价指标分值表。
第八条 认定申报
自愿参加绿色仓库认定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绿色仓库认定申报表》和《绿色仓库认定企业自评表》。
二、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绿色仓库认定申报表(原件)
2、绿色仓库认定企业自评表(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库区的简介及库区平面图(复印件);
5、自有仓库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租赁仓库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证(复印件);
6、库区或仓库规划设计相关报告、图纸、文件等资料名称清单
注:包括并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设方案,总图报批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厂区工程、景观、装修竣工图,相关验收及检测报告等。
7、库区或仓库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经第三方认证的绿色设备或节能设备书面证明或证书等清单;
8、相关建筑材料的绿色证明、证书等清单;
9、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对该库区或仓库的环境、节能等方面的监测、检测报告等清单;
10、获得有关绿色建筑或环保等方面的奖项名称清单。
《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以申评库区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转报中仓绿认办一份;无认定机构的,直接报送中仓绿认办。
多网点、多级法人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可向中仓绿认办或认定机构统一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供有效、完整的申报报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认定流程
分为企业自评、初审、现场认定、审定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评
申请绿色仓库认定的企业,对照《绿色仓库认定企业自评表》进行自评,确定申报认定等级。
二、初审
中仓绿认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通知申报企业和认定机构;对材料不完整的,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及依据。
三、现场认定
现场认定,审核组由三名审核员组成,三级(★)绿色仓库的审核组组长由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审核组组长由中仓绿认办指派,按照认定表的内容与指标,对现场实际情况及申报材料逐项进行认定,现场认定的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审查、库区现场认定、填写认定表;
3、认定人员讨论、撰写认定报告;
4、向申报企业通报认定意见;
6、审核人员、申报库区负责人在认定报告上签字。
四、审定
中仓绿认办对认定报告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审核组的公正性、核实认定报告的准确性、检查有无违规情况等。并将符合认定的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cawd.org.cn/)上进行10日的公示。
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或质询,由中仓绿认办组织核实,以核实结论确定最终审定结果。
第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认定结果生效,由中仓绿认办定期统一发布公告,并颁发绿色仓库证书与标牌。
第十一条 绿色仓库认定有效期为3年,复审应在有效期满后半年内申报,复审认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绿色仓库等级有效期内,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认定按前述程序办理。
对因城市改造、其它不可抗力、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企业原有库区撤销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企业应向负责认定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中仓绿认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 绿色仓库认定工作严格执行《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中仓绿认委在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网站设立绿色仓库认定专栏,公布认定办法、地区性认定机构、认定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申报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四条 绿色仓库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审核人员,如与申报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地区性认定机构与认定人员应按照行业标准、本办法、《绿色仓库认定工作守则》的要求进行认定,如果发现审核员弄虚作假,由中仓绿认办收回审核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认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中仓绿认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六条 各认定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七条 绿色仓库认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认定和公告费用。
第十八条 现场认定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认定企业另行承担,实报实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绿色仓库认定委员会和绿色仓库认定办公室分别以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和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秘书处名义对外行文,其文号分别为“中仓绿认﹝20**﹞**号”和“中仓绿认办﹝20**﹞**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绿色仓库认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绿色仓库认定委员会2019年4月审定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