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零部件物流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讨论稿)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规范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 会零部件物流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行业性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零部件物流领域开展服务的参 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 导与管理。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在政府相 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 零部件物流的优化与生产制造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现状,就促进零部件物 流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零部件物流相关政策措施、理论体系以 及方法等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零部件物流及其库存管理体系;
(三)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促进零部件物流的运营模 式、管理方式的创新;
(五)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与成熟模式, 推动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 分会主要面向以下企业或单位发展会员:
(一)生产制造企业及其原材料、零配件供应企业;
(二)工装设计企业;
(三)供应链及第三方物流企业;
(四)相关技术、软件、设备企业;
(五)供应链金融企业;
(六)各地区相关行业组织。
第五条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 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第六条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各级负责人;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分会设立联席/轮执会长5名、每人轮执1年, 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 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 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 提交分会理事会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 意为推动现代零部件物流体系建设和分会工作承担相应的 义务;
(二)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九条分会轮执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分会会长办公会(各联席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报 经协会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研究讨论 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条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 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定期向分会会长与协会秘书长报
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 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 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 协会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四)轮执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五)行业组织,免费。
新会员入会首年注册费2000元;分会会员统一颁发中 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联席会长单位由分会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立账目、 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并经分会会员大 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