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规范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家居供应链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性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家居供应链领域开展服务的参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利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家居供应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现状,就促进家居供应链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促进家居供应链的运营模式、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组织开展行业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与成熟模式,推动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合作。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以下企业或单位发展会员:
(一) 家具、家电、家装建材等家居用品的生产企业;
(二) 家居用品商城、卖场、网上交易平台企业;
(三) 家居用品批发、经销、零售(网络销售)企业;
(四) 家居用品的仓储、运输、配送、安装等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关技术、软件、物流设备企业等;
(五) 各地区相关行业组织。
第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五年工作规划。
第六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调整与增补分会理事、副会长、会长;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分会设立会长1名(也可设多名联席会长)、常务(执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理事会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家居供应链的标准化和分会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十条 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分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协会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研究讨论分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定期向分会会长与协会秘书长报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协会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会费标准:
(一) 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
(四) 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
新会员入会首年注册费2000元;分会会员统一颁发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由分会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统一管理、单立账目、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