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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金融仓储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与《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规范与管理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金融仓储分会(以下简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性的分支机构,是协会在金融仓储领域开展服务与活动的参谋和执行机构,分会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利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促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金融仓储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了解行业现状,交流行业发展信息;

(二)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相关资质评价与行业自律;

(三)组织金融仓储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业务合作,促进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

(四)组织相关培训与研讨,促进金融仓储企业服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与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主要面向下列企业与机构发展会员并提供服务:

(一)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仓储型物流企业;

(二)专业从事担保品管理的仓储管理企业;

(三)从事存货管理相关的技术控货行企业
(四)从事与担保存货管理相关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信贷机构。
(五)从事与担保存货管理相关的其它相关企业与机构。

分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颁发统一的会员标牌。

第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是分会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选举与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决定分会秘书处负责人;

三、审议分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与工作报告。

第六条 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负责人在相关会员自荐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商提名,一并提交分会全体会议选举或决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七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金融仓储业务规模较大;

(二)本人或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愿意为推动金融仓储业与分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工作;

(三)须是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热心分会的工作。

第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召开分会会员大会。

二、主持召开有分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讨论分会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报经协会同意后、将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分会会员大会审议;

(二)讨论分会年度工作计划调整方案与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并报协会审批;

(三)讨论分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并报协会审批。

三、签发分会的正式文件,根据协会授权、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四、指导、督促与检查分会秘书处的工作,并审批分会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方案及薪酬待遇。

第九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落实分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预算,并向分会会长与协会秘书长报告工作;

二、提出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其薪酬待遇方案,报请分会会长与协会审批;

三、提出分会年度决算方案,报请分会会长与协会审批。

第十条 分会可在业务范围内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须抄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由分会管理。分会应建立分会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分会会员的会费,统一缴纳到协会指定账号。普通会员的会费执行协会的统一标准,分会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为6000元/年,分会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为20000元/年,并一次性自愿缴纳一定的荣誉会费。

第十三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单立账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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