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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要求,促进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的创新与应用,引导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企业服务化转型,促进智慧仓配的持续发展、高效运营;规范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技术应用与工程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能性分支机构,是协会推动全国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创新与工程服务绿色化发展的参谋机构与执行机构,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立足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业,服务仓配企业、推动现代仓储与配送技术的应用,引导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向工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智慧仓配的持续发展、高效运营。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相关决议,承担协会或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面向仓储与配送企业、生产与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全国技术装备应用与工程服务需求情况的调查分析,定期发布相关调研报告。

三、组织建立与评选技术应用与工程服务示范基地,组织需求企业与用户对各类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的质量与售后服务进行评价。

四、组织建立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实验基地和工程服务示范基地,针对用户需求与应用中的难题,组织供应与需求两个方面的相关企业进行联合攻关与开发,推动仓储与配送业技术装备的创新与应用。

五、开展行业标准研究,开展中国仓储与配送技术创新与工程服务外包工程试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与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分会重点面向全国仓储与配送技术装备生产制造、技术提供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服务企业等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印发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标牌。

第五条 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副会长在分会会员自荐的基础上提交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审议上年度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分会会长主持召开,由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与秘书长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提交分会年度工作会议审议确定并向全体会员公示。

分会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并定期向会长、常务副会长与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

第七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与管理。分会可以自身名义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由分会秘书长根据分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起草、报经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八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其工作人员及其薪资待遇统一按协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分会会员级别与会费标准

(一)分会会员和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年;

(二)分会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6,000/年;

(三)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年;

(四)新会员单位入会的首年注册费为2000元;

(五)分会会员与理事单位统一颁发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会员单位牌匾,分会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单位由分会颁发牌匾。

   说明:分会各级会员单位按协会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交纳会费,其中,常务副会长单位按协会副会长单位的收费标准、副会长按协会常务理事的标准交纳会费,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按协会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的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条 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单立账目、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年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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