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成立大会通过,2016年6月修订。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为了促进和改善我国危险品仓储设施建设及其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危险品仓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成部分,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利益,为危险品仓储业和危险品的生产、流通服务,为提高我国危险品仓储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稳定而积极贡献。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积极开展有关危险品仓储的资源调查、政策研究与建议、行业信息与新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专题研讨等工作。
第四条 分会根据协会章程与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在全国危险品仓储(物流)、生产与流通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颁发统一的会员标牌(应会员要求,也可颁发危险品仓储分会的会员标牌)。
分会会员统一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第五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不设理事和常务理事。会长与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分会会长由协会提名,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分会会长商协会秘书处提名,一并提交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与决定。
分会可向协会秘书处推荐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由协会秘书处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计划,由分会会长召开有副会长与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商定,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确定。分会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分会会长、协会秘书处、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申请刻制,由分会秘书处管理,印章使用要建立审批制度或登记制度。
分会可以自身名义对外行文、开展活动,分会文件须抄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分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联系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会秘书处与分会会长商定后,通报分会会员。
第十条 分会会员按协会规定的统一标准,向协会交纳会费,分会会长按协会副会长的标准,分会副会长按协会常务理事的标准交纳会费(协会副会长同时兼任分会副会长的,按协会副会长标准)。
分会的活动经费开支及财税事宜由协会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分会不再另行设立财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经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