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冷链分会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5日成立大会通过)
(2016年6月修订)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2006年5月25日 致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的《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为了促进全国冷藏(冷冻)业及冷链物流业的建设与发展,规范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冷链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成部分,遵守协会章程与本办法,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利益,为全国冷藏(冷冻)业和冷链物流行业服务,推动中国冷藏(冷冻)仓储业的现代化及冷链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是在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重点开展冷藏(冷冻)业和冷链物流业的信息交流、标准化建设、技术培训、经营管理研讨、相关政策研究与建议等工作。
第四条 分会根据协会章程与《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在全国冷藏(冷冻)业和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填写协会统一的《会员登记表》,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条 冷藏(冷冻)业和冷链物流行业的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按协会统一标准收取,并按一定比例返回分会。
冷藏(冷冻)业和冷链物流行业的会员,统一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履行协会会员的义务。
第六条 分会的印章,由协会统一申请刻制;分会可建立银行基本账户,由协会统一申请办理;分会财务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财务主管的指导,财务报表合并进协会财务报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审计。
第七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不设理事和常务理事。会长与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分会的会长由协会提名,分会的秘书长由协会商请分会会长提名,分会副会长由分会会长提名,一并交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与决定。
经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与决定,分会会长可担任协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可担任协会副秘书长;同时,分会可向协会秘书处推荐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向协会会员大会提名。
第九条 分会的工作计划,由分会会长召开有副会长与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确定;分会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分会工作计划,并向分会会长与协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分会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行文,但须抄报协会。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会也可以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的内部机构,报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设立。分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会的活动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津贴)福利由分会秘书处从会费留成与活动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秘书处同意、提交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