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 标准化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5-09-12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关于“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与“中药材产地仓”的文件精神,规范开展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工作,依据团体标准《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T/WD 117-2023,以下简称“生态库团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团体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并接受申报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凡从事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建设与运营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
第四条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由中国仓协标准化评价办公室归口管理,中药材仓储分会秘书处(简称分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评价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与审核。
第二章 生态库标准化建设与运营
第五条 鉴于生态库建设与运营的周期长及其专业性、复杂性(仓储模式创新、流通业态创新等),申报企业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价前的生态库建设与运营的规划、设计与实施等方面的标准化咨询指导。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在第三方专业机构指导帮助下形成《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建设设计与运营实施方案》,且逐项落实,以利于生态库的各项评价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报与评价
第七条 依据生态库团标,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标准化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种植环境、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产品管理等,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打分。具体指标详见《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标准化评价指标分值表》(附件1.1)。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标准化评价指标分值表》的现场评审得分设置总分为120分。
现场评审得分≥90分的,为评价合格;
80分≤现场评审得分≤90分的,为基本合格,企业需根据评价意见中提出的整改项限期整改,并向分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后进行复核;
现场评审≤80分的,为不合格,企业需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签署“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自律公约”(附件2);
二、申报的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企业)具有合规经营资质;
三、申报的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种植基地)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或承包经营合同;
四、申报的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应位于野山参道地产区,所种植的野山参为道地品种,且具备一定的产量规模。
第九条 评价流程
分为企业自评、初审、现场评审、审核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评
1、自评。申报企业对照生态库团标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评,检查达标情况。
2、申报。申报企业根据自评情况,符合生态库团标和《办法》规定范围的,按照“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申报资料清单”(附件1.2),提交《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申报情况报告》及相关有效、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初审
初审由分会秘书处负责。按照《办法》要求,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有疑问或材料不准确与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企业补充材料。对初审不合格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现场评审
1、初审合格后,分会秘书处与申报企业沟通现场评审时间,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2、分会秘书处指派1名工作人员与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的3名评审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共同完成现场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为异地专家,并指定其中一名专家担任评审组组长。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程序包括: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查看、核实资料,询问、核实企业运营管理情况;
(3)根据现场考察实际,填写《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标准化评价指标分值表》的考评情况及分值;
(4)评审专家讨论并撰写评价报告;
(5)向申报企业通报评价意见,并听取、解答申报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6)评审专家、申报企业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上签字。
四、审核
分会秘书处对评审组递交的现场评价报告和《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现场评价表》,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核实报告和分值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以及评价过程有无违规情况等。
分会秘书处对审核结果达到生态库团标和《办法》要求的,在中药材现代物流网、公众号及道地八八视频号等公共平台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对公示期收到的意见或质询进行核实处理,以核实结论确定最终审定结果。
第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由分会秘书处将评价报告及公示结果递交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审定合格并报中国仓协标准化评价办公室核准后,核定结果在中国仓协网站、中药材现代物流网等官方公共平台发布公告,并颁发“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证书和标牌。
第十二条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
未通过复审的“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取消称号、收回证书与标牌,并在中国仓协网站、中药材现代物流网等官方公共平台公告。
对拒绝复审的“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 将取消称号、收回证书与标牌,并在中国仓协网站、中药材现代物流网等官方公共平台公告。
第十三条 若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运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如所有权变更)或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如生态库环境、种植规模),应及时向分会秘书处书面报备。分会秘书长将视实际情况报请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评价或取消其资质,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费用
第十四条 为保障评价工作的规范运行,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费、评价费和复审费。
一、申报费
按照申报的生态库缴纳,每个生态库1000元。申报费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缴纳。申报材料未达到评价条件的不予退还。
二、评价费
评价费包含专家费、审核费、公告、标牌、证书、其他材料等费用。评价费按每个生态库(种植面积为2万亩内)15000元,在企业收到现场评价通知后缴纳。未通过现场评审的企业,其所交的申请费与评价费不退还。
三、复审费
(1)因首次评价基本合格,企业申请复核的,免收评价费;
(2)“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有效期期满,企业申请复审的,评价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四、增加评审库区
(1)在同次现场评审或复审中,如需在生态库同一区域(同一乡镇或2500平方公里内为同一区域)增加评价库区的,每个库区增收3000元评价费;
(2)在现场评审或复审完成后,如需在生态库同一区域增加评价库区,须重新进行单独评审的,每个库区额外收取5000元评价费。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等由被评企业另行承担,实报实销。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生态库团标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并在中国仓协网站、中药材现代物流网设立生态库评价专栏,公布评价办法、评价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申报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七条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如与申报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应按照生态库团标、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价,严禁变通、弄虚作假、随意降低或放宽评价指标,严禁以任何形式对申报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由中国仓协标准化评价办公室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仓协标准化评价办公室、中药材仓储分会秘书处、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申报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标准化评价合格的企业,应严格履行《自律公约》,按照生态库团标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野山参活体鲜贮生态库的运营管理,按时、准确上传相关数据,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管理、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名词解释
1、活体鲜贮:是指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对农林产品实施的一种以创新流通业态和信用经济为目的的活体在地贮藏的仓储模式。
2、生态库:是指采用活体鲜贮管理方式为农林产品构建的自然生长空间,是产品活体在地贮藏的一种产地仓形式。
3、产地仓:是指在农林产品主产区或集中种植(养殖)区域建设的,具备产地初加工、包装、储存、养护等基本功能与(或)检验检测、赋码追溯、金融仓储、销售交易、运输配送等配套功能的中药材现代物流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