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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仓储和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发布时间:2016-11-30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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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推动仓储企业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规范发展,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于3月26日在北京共同主办“仓储和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负责人刘萍主持会议,中国仓储协会会长沈绍基、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陈远年、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负责人赖金昌先后致辞,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巡视员王选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出席会议并讲话,IFC咨询专家Nick Budd先生、GE资本亚太区法律顾问Tom Clark先生、IFC首席贸易融资官员叶剑明先生、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姜超峰会长、浙江大学张为志教授先后演讲,来自全国仓储业与银行业的350多名代表出席会议。

这是中国仓储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二次联合主办此类会议,也是首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担保品管理国际会议。此次会议得到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赞助。

沈绍基会长介绍了我国金融仓储发展的大致过程、中仓协近年来的相关工作、此次国际会议召开的背景,并就金融仓储发展的机理与前景、质押存货管理与仓储业的关系、质押存货管理与担保品管理行业的关系交流了自己的认识。沈会长认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银行业专业化经营的必然结果,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不论是仓储企业还是专业管理企业,都是依托仓库设施从事担保存货管理,都属于仓储行业,既是仓储企业的增值服务创新,也可以是仓储业的一个新业态;与其它担保品管理、与一般仓储管理不同,存货担保品管理有较大的特殊性、复杂性、风险性,必要制定专门的标准规范、必须界定第三方管理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政府部门实施专门的行业监管。

王选庆副司长在讲话中总结了仓储业近年来的创新发展成果,指出了仓储业转型升级与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方向,并就推动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规范发展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信贷机构、借款人与第三方管理公司三方签订合同约定要明确、清晰,权利义务要对等,各方合法权益均要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商务部将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加强仓储行业管理,推动动产质押监管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仓储企业经营水平评价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对仓储企业从事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进行评价,商务部还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三是加强各方沟通与对话。目前,动产质押监管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质押物品质认定问题,监管期限问题,监管费用支付方问题,监管责任与担保责任划分问题,仓储合同与监管合同冲突问题。这些问题为质押物监管行业健康持久发展带来隐患,亟需各方加强对话,增进理解,兼顾利益,达成共识,形成行业惯例。

3名外籍专家与IFC的专家主要就担保品管理的发展历史、担保品管理服务4类提供商的优劣势、担保品管理行业法律规制以及信贷机构如何使用担保品管理公司等专题进行了详细介绍。担保存货的第三方管理作为存货担保融资的保障机制,在发达国家有悠久的历史与成熟的商业模式。仓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000多年前,仓单与存货融资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的英国,1916年美国《仓储法》以及后来的《仓单法》先后发布,使仓单及存货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逐步形成惯例并成熟。所谓担保存货管理就是为了保障存货担保融资的安全,信贷机构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依托仓库设施对担保存货实施的占有、保管与监控。现代担保品管理服务提供商主要有四类:一是公共的仓储型物流企业,二是跨国商检公司,三是银行所属的仓储公司,四是专业性的担保品管理公司。4类企业各有优劣势,但仓储企业与专业管理企业是实施担保存货管理的主体。发达国家对担保品管理行业有不同程度地监督管理机制。目前,法国(有《仓单法》)、日本(有《仓库法》)、比利时等国家对担保品管理行业实施经营许可制度(持牌经营),美国虽然没有政府部门的发证与监管,但由于美国的相关法律健全、且有发达的保险业,通过保险业对担保品管理企业的监督制约,使担保品管理行业规范发展。近年来,IFC正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工作、促使这些国家的政府对担保品管理行业实施许可经营与日常监管。

国内外专家就我国存货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发展的情况与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提出许多发展对策建议。自2000年以来,我国一些仓储企业陆续开展担保存货监管业务,2007年《物权法》颁布以来,担保存货监管业务在仓储行业逐步推开。据IFC的专家估算,我国一年的贷款发生总额30万亿,其中,85%(25万亿)是有担保的贷款,40%(12万亿)以上属于动产担保贷款,16%(5万亿)属于存货担保贷款,10%(3万亿元)左右是经由第三方管理担保存货的贷款。据中国仓储协会不完全统计,全国30%左右的大中型仓储企业(近1000家)不同规模地开展了担保存货管理服务,其中,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中国物资储运、南储集团每年监管担保存货的贷款发生额分别在1000亿元左右。近年来,由于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与各类商业银行的需要,担保存货管理出现两个明显特征:一是仓储物流企业由主要在自有仓库中实施担保存货管理发展为主要到借款人仓库中派员监管担保存货(应银行的要求);二是产生了一批专门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也有一些贸易性公司为了方便存货融资、自己投资设立了仓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陆续出现一些问题:借款人与监管人串通,虚开仓单、重复质押问题;借款人强行出货、甚至哄抢担保存货的问题。去年发生的“上海钢贸”事件是最突出的案例。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两大根本原因:一是我国动产融资的登记公示制度不健全,目前人民银行只负责应收款担保的登记公示,工商局系统只负责动产抵质登记,动产质押没有登记公示系统;二是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仓储业的行业管理办法,更没有担保品管理行业的监管制度,政府对提供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没有资质要求,对信贷机构、借款企业与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三者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原因,国内外专家一致认为:以仓储企业为主提供的担保存货管理服务,不仅关系到仓储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更是关系到广大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关系到我国金融秩序的大事,必须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与标准、实施经营许可或备案制度与日常监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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