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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在京胜利宣贯启动

发布时间:2015-04-10 来源: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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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9日,中国仓储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京联合召开“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宣贯启动暨培训会”。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巡视员王选庆、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柳成洋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规制局刘忠瑞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仓储协会沈绍基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书记介宏伟致辞。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主持了本次会议。来自各省区市仓储业相关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表及相关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了会议。沈绍基会长在会议小结讲话中用“632396”来概括本次会议的基本精神,也用这个数码代表“担保存货管理国家标准宣贯体系”。第一个“6”,代表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六个方面的创新特点;第一个“3”代表商务部流通司、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银监会审慎规制局三大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共同出席本次会议,就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与具体要求;“2”代表商务部流通司、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两大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明确要求:中仓协与中银协两大行业组织是该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的组织推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贯彻国家标准的主体作用,要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资质评价工作;“3.9”代表《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办法》按企业规模与管理水平两个维度,将企业资质分为“三级九等”;结尾一个“6”代表采取六大配套保障措施助推该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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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的创新特点与核心内容

(一)仓储业与银行业两家行业协会联合组织、服务者(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与被服务者(信贷机构)共同起草,保证了标准内容的全面、客观、公正与可操作性。

(二)立足我国担保存货管理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规定了抵押与质押两种担保方式下,贷款人、借款人与第三方管理企业三者在担保存货管理中的基本要求。保证了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衔接,避免了三者之间的责任纠缠。

(三)与国际接轨,区别与界定了担保存货“监管”与“监控”两种管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管理责任。解决了长期以来现实中只有一种“质押监管协议”的困局,规定按照特定仓库的地理位置与可控程度,分别签署“监管”与“监控”两种协议。

(四)与现行法律衔接,明确标注“监管协议”视同“仓储合同”,“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解决了长期以来“质押监管协议”性质不明、责任难定的困扰。

(五)与仓单国家标准配套,明确了出具担保存货仓单的前提、主体与要求。在“质押仓单监管”、“质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控”四种管理类别中,国家标准首推“质押仓单监管”,以期逐步实现存货仓单化、仓单电子化,从根本上保障仓单的真实性与唯一性。

(六)与担保存货管理的行业监管措施衔接,明确规定“管理担保存货,应在相关公共信息平台登记与公示管理企业、担保存货与仓单等信息”,还明确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评价指标”与“资质评价”方法。这充分体现了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二、政府主管机构的意见与要求

商务部流通司王选庆副司长、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柳成洋处长、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刘忠瑞处长就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与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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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选庆副司长对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标准起草小组专家的辛勤劳动以及取得的成果给予充分肯定、高度评价,并就该项国标的贯彻实施提出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是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认识担保存货管理的发展潜力;二是要坚持以国家标准为抓手,严格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条件、责任与规范,要求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从六个方面进行整改与规范;三是要坚持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充分发挥引导、组织、培训与协调作用,他明确指出:“仓储业与银行业两家协会既是国家标准的组织制订单位,也是国家标准贯彻实施的组织推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宣传贯彻国家标准的主体作用,加大宣传贯彻实施力度”,“在组织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活动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全文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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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成洋处长首先对商务部、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广大企业长期以来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工作给予肯定,并就该项国标的贯彻实施提出四个方面的意见:一是该项国家标准只有通过贯彻实施,才能够真正产生社会和技术经济效益,标准宣贯工作应作为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二是“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要配合该项国标提出相关实施要求,创新实施的举措,组织宣贯国标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标准,加入到标准的实施行动中来”;三是加强企业的实施力度,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国标的重要意义,把标准的宣贯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的重点工作;四是“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两家协会既是国标的组织起草单位,也是该项国标的宣贯与组织实施单位,希望两家协会在组织宣贯标准的同时,也要配合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和检查。”(全文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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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瑞处长指出,由于我国银行业融资担保方式均以抵质押为主,押品价值直接影响到银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因此,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押品管理;其次,银监会对信用风险监管监控规则进行梳理后,发现押品相关的规则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押品第三方管理体系有待完善。“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起草的国标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担保存货管理方面的空白,对银行进一步做好存货融资的押品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银监会将与商务部、国家标准委一起共同推进国标落地实施。(全文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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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书记介宏伟指出,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区分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理清了借款人、贷款人、担保存货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国标对规范担保存货管理和保障存货担保融资具有重要意义,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和学习;二是按照国标要求修改业务合同,明确监管与监控模式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是国标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可以向两家协会反映。

三、国家标准与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办法,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仓储企业的代表、各省区市仓储业相关协会负责人的充分认可、广泛响应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就两家协会共同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逐条进行了详细解读。中国仓储协会首席顾问徐文彩就《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进行讲解。中国仓储协会副秘书长李忠良就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工作流程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讲解。中国仓储协会金融仓储分会秘书长姜松就标准仓单、公共平台建设、责任保险等国标贯彻实施的各项配套措施的推进情况与参加培训的代表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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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周大伟处长在发言中对中国仓储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的出台和实施表示感谢。他认为,积极推动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规范化发展,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由中国仓储协会组织起草的《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办法》能够增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透明化,让好企业能够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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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姚忠胜总监对两家协会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表示感谢,他认为: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与银行之间是鱼水关系、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解决了银行流动贷款中的很多问题,国家标准的实施将推动担保存货管理的健康发展,为银行业开展存货担保融资业务奠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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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文杰副总裁提出,由中国仓储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对行业“稳定军心”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业务在现阶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局面,而国标的出台与实施,为行业树立了新的信心,也将会为行业带来转机。他还总结了该项国家标准的四个共同:“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共同起草制定标准;同时采纳国内现实与国际先进经验;法律条款的严肃性和现实存在性共同兼顾;大企业与小企业共同对待”,国标的实效会更长久,更加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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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涌金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童天水,从金融仓储从业者及标准参与制定者的角度表明,《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金融仓储行业的一个里程碑,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提出,涌金将以实际行动,推动《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的实施:一是以国家标准为业务行为准则,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标准各项要求,规范和提升各项业务行为,推动业务规范化运营,优化企业实施细则,让标准化工作深入到企业的每一个岗位; 二是以国家标准为引领,开展业务的科技化、信息化建设; 三是以国家标准为指引,加快实现服务模式的创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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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动产信息服务公司董事长刘景福认为,供应链金融行业要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制订一系列标准,由中国仓储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是在直面责任的前提下,用“责任”的观点建立的标准;供应链金融还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平台,中物动产公司和中国仓储协会联合开发的“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即担保存货智能仓储系统预计5月份全面上线。希望广大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积极响应、共享这个公共平台。

参加会议的相关省区市仓储业相关协会负责人在交流座谈中表示:对新颁布国家标准的专业水准与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给予充分肯定,愿意与中仓协一道共同推动该项国标的贯彻实施与组织企业评价,建议中仓协尽快明确各地区评价机构。参加会议的几十家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要对照国标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积极申请企业资质评价,争取成为首批资质获得者。

四、推动国标贯彻实施的配套保障措施

根据国标的要求与主管机构的意见,中仓协沈绍基会长介绍了中仓协与中银协等单位正在与即将推出的国标贯彻实施各项配套措施。

(一)“全国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委员会”实施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资质评价结果的公示、公告、推荐使用与跟踪考核、资质调整机制。

(二)根据国标要求,中仓协与中银协研究发布担保存货“监管协议”与“监控协议”的示范文本。

(三)根据仓单与担保存货管理的国家标准,中仓协与中银协研究编制、并监制印刷统一要素、编码的担保存货仓单格式。

(四)根据国标要求,中仓协、中银协与中保协共同推动建立、并逐步普及针对担保存货管理的“责任保险”机制。

(五)中仓协、中银协与中物联共同支持中物动产信息服务公司开发与运营“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与全国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系统对接,公告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资质与信用信息,提供担保存货管理的网上仓储系统与电子仓单系统。

(六)中仓协、中银协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单位每年定期举办“担保存货管理国际研讨会”,促进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与信贷机构之间、国内外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之间的资讯交流与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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