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通知》提出“优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
通知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申请条件》明确:中小微仓储配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物流、仓储、配送等相关业务之一;财务报表中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收入之和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当超过50%;仓储企业还应具有仓库使用证明文件,如仓库产权证明或仓库租赁、仓储管理、仓储服务等合同。
中小微仓储配送企业可联系所属辖区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合格银行,了解申请条件、办理方式与流程等。